近日,有报道称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出台新政,将针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征收账面浮盈税,以基金所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,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“增值部分”,按40%税率征收所得税。
李波先生接受《证券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认为,无论该消息是否属实,针对合伙制PE的特点,考虑到其和公司制PE相比而言的诸多差异,如出资方式及程序、利润分配、税收、解散清算等一系列问题的灵活性和便利性,实施差额税利也在情理之中,而且势在必行,对于整体创投行业的发展而言,是绝对有良好促进作用的事情。
上述草案的正式出台,必然会引起国内创投行业的一些格局变化,对于现有及新进入者的基金管理方式选择会产生影响,但是,影响幅度不会太大。从理论上讲,40%的税率是可以接受的,而意料之外指的是,相关消息所透露出的操作上的粗放性,如何处理与“先分后税”原则的冲突,单一项目与全部项目收益存在差额,征税时点的界定、与现有规则冲突等,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不合理、模糊甚至是难以操作,而这些,恰恰是实施对合伙制PE基金征税中的重要的问题,值得有关部门高度重视。希望该草案正式出台时能以充分考虑操作性问题及细则安排。 |